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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评定时间是指赔偿权利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点。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而对于“治疗终结一”,其第2.7条规定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我们认为,确定伤残评定时机应遵循在合理期限内临床效果稳定、后续治疗不会明显影响伤残的等级的原则。在未进行二次手术,如未取内固定物的情况下,应考虑该内固定物的存在是否会影响功能丧失程度。如果该内固定物的存在不足以影响功能丧失程度,则不会对伤残等级的高低构成影响,此时不能因二次手术未实施而不予鉴定。如果该内固定物的存在足以影响功能丧失程度,而权利人试图试图通过放弃二次手术的方式来谋取更高的残疾赔偿金,则不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至于该内固定物的存在是否足以影响功能丧失程度,应咨询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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